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4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31933320514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319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江阳西路101号 月城科技广场2号楼4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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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三选一)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2 |
职工个人档案(如果系统内没有申领人的缴费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3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 |
审批结果样本 |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咨询方式 | 0514-87338623、0514-8733862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4-1233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