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列表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07000
实施主体 扬州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扬州市公安局